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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我需要擁有寵物業許可證嗎? Open
在台灣谁需要申请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任何人為寵物提供食物及住宿,以換取業主所繳費的費用,必須向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或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台北市政府為辦理特定寵物業申請許可作業,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
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Q1: 申請手續:
一、許可證申請之受理機關: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巷 109號,電話:1999市民熱線或直撥
總機 02-87897158轉接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業務承辦人。
二、申請對象:於本市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依據特定
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三、申請人先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台北市商業處辦理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預
查手續。
四、申請人應向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申請,查明該擬設場址
之地點應符合本市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並取得證明(詳細
規定請參見注意事項第 5點)。
五、俟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律以掛號函
寄方式向台北市動物保護處申辦,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特定寵物業
許可證」字樣:
(一)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二)負責人與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1.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證
書。
2.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
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之結業證書。
3.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服務相關證明。
(四)營利性寵物買賣、寄養、繁殖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六)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可自繪於A4紙上,需附比例尺或
註明尺寸)。
(七)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附)
。
(八)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九)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十)寵物業停、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十一)公司或商業名稱預查單。
(十二)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獸
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六、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7條規定申請換發新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營業場所平面配置圖(請自繪於A4紙上,需附比例尺或註明尺寸)。
(五)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附)。
(六)原核發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正本。
(七)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專任人員
無變更時免附)。
(八)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營業場所設備未變更者免附)
。
七、檢附之書表、證明文件如有缺漏或錯誤者,由動保處通知申請人於通
知日起 7日內補齊(正),逾期未補齊(正)者予以退件。
八、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動保處與相關單位派員擇期進行現場會勘作業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應會同配合辦理,不得有無故拒絕、妨礙、阻
擾或拖延之情事。
九、許可證規費:經現場會勘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交證照費用計新台
幣 2,000元整,並於申請人繳款確認後14日內核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及證照費收據。
十、特定寵物業者經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應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始得營業。
Q2、各式書表填寫注意事項:
一、負責人及專任人員資格認定證明文件中有關 3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
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證明之開立,可逕向依法登記有案之寵物協會、
公會或持 3年相關工作之完稅證明向動保處申請。
二、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中述及之設備應符合「特定寵物業管
理辦法」所列之標準(需進行現場會勘認定):
(一)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
限制。
(二)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三)犬隻飼養面積,以每 3.3平方公尺之籠舍底面積為計算基準,其
最多可飼養大型犬1 隻或中型犬 2隻或小型犬 3隻。
(四)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
得架設多層籠架);中型犬為最多 2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 3層
籠架。
三、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並獲核准後,若發生停業、歇業情事時,營業
場所所飼養之寵物應予妥適安置,如未安置者將依「寵物業停、歇業
時寵物處理切結書」與動物保護法第29條、30條、32條相關規定裁處
,絕無異議。
四、申請案如符合環保署所公告之水污染事業中之畜牧業定義,則應於營
業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提出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若其設計
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達50立方公尺,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
規定,於設立前向環境保護局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審查。
五、營業性寵物繁殖歸屬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50組:農業及農
業建築之家畜及家禽飼養場,附條件允許於農業區、保護區設置;另
營業性寵物買賣、寄養歸屬於管制規則第25組:特種零售業乙組之觀
賞動物類,其允許於第 3、第 4種商業區設置,並附條件可於第 1、
第 2種商業區設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8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不得
設於地下層)。
六、台北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 3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
業項目者,應於期滿 3至 6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其他有關特定寵物
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變更、註銷、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辦手續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單一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案僅限適用於單一公司行號名稱及單一營
業場所,如另設立連鎖分店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個別申
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107年特定寵物業者申請許可證資格考試 : https://ahiqo.dboem.com/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3&article_id=395
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Q1. 如何申請執照?
1 通過以下渠道獲取申請表,必須符合標準準則和條件:
A. 下载网站这里(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ct.asp?xItem=64784&ctNode=4895&mp=119020);或
B. 撥打(04)23869291 以傳真的方式獲取表格; 或
C. 到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獲取表格申請
(地址:40877 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28-18號 / No.28-18,Sec.1,Wanhe Rd.,Nantun District,Taichung City 40877,Taiwan(R.O.C))
2. 通過以下渠道將填好的申請表格提交給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A. 傳真到 (04)23869291; 或
B. 郵件去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或
C. 親自將表格交到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Q2. 特定寵物寄養業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1.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2.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其公司(或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專任人員國民身分證影本。
4.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5.聘用專任人員切結書。
6.載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7.營業場所第一類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或相關文件影本(如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
8.營業場所土地及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土地、建物為申請人本人單獨持有者免附)
9.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
10.因停業、歇業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飼養時,將特定寵物妥善處置之規劃書。
11.負責人或專任人員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兼任特約人員切結書。(無兼任者免附)
12.特定寵物業申請檢核表。
13.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買賣者除應檢附前揭文件外,另應檢附以下文件:
委託寵物登記機構之契約書或受託為寵物登記機構之證明文件。
Q3. 申請繁殖者(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以上)除應檢附買賣、寄養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以下文件:
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
台中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新證(換證)申請須知 107 年 11 月 23 日修訂
壹、法律依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辦理。
貳、申請手續:
一、受理機關: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地址: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 28 之 18
號,電話:04-23869420)。
二、申請對象:台中市轄內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犬、貓)繁殖、買賣或
寄養之業者。
三、申請人先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科辦理公司名稱或商號
名稱預查手續。
四、申請人應依「台中市特定寵物業許可審核表」檢附各項文件,每頁請加蓋商號/
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五、申請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逕予退件。
六、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擇期派員進行現場會勘作業,申請人或專任人員應會同配
合辦理,不得無故拒絕、妨礙、阻擾或拖延。
七、登記規費:經現場會勘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交證照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並於
申請人繳款確認後核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及證照費收據。
八、以營利為目的之特定寵物業者經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應依公司法或商業
登記法申請登記(應符合建築法、土地分區使用等相關法規),始得營業;未依
規定辦理或未能取得公司/商業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
成,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定寵物業許可。
九、公共營業場所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應依「台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檢附保單影本。
參、注意事項:
一、本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係依據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審查(專任人員
資格及設備等)及發證。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之土地編訂使用
種類及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之廢水處理設施,得加會有關單位審查
或勘查。
二、有關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之資格認定文件,應由鄉鎮
區公所、立案滿三年之寵物業協會、公會出具資格認定文件。
三、寵物飼養設施應符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一、二所列之標準並
辦理現場會勘認定。
四、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
期滿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展延有效期間,未變更之項目,免附
相關文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建物、土地租賃期限未滿三年者,應於租
賃期限屆期前續約,屆期未續約者,應予繳銷所領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其他有
關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變更、註銷、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特
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案僅限適用於單一公司行號及單一營業場所,如有連鎖
分店情形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個別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營業
場所地點變更須重新申請。
Q4. 在哪裡可以獲取更多資料?
承辦單位:動物保護產業管理組
電話:04-23869420#109
網站: 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ct.asp?xItem=64784&ctNode=4895&mp=119020
Q5. 想查詢是否是合法寵物業者能到一下網頁查詢業者名字
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lp.asp?CtNode=3755&CtUnit=1693&BaseDSD=7&mp=119020
Q6. 什麼是標準守則
您應遵守的標準守則摘錄:
狗狗寄宿區和貓咪寄宿區
1. 用於限制動物的任何筆,籠,隔間,箱或結構應:
-保持良好的維修
-保持乾燥清潔
-讓動物能方便飲用食物和水
-讓動物有足夠的地方能自由活動,坐下和躺著
2. 任何房間,建築物,房屋或其他場所需要:
保持良好的維修
含有足夠的飲用水和適當的排水系統,以排出多餘的水
-有足夠的空間存放新鮮食物和用品
-房間必須通風
-有充足的陽光
3. 戶外區域應提供
-足夠的遮蔭,以保護動物免受陽光直射
-足夠的住所,以保護動物免受不愉快的天氣
4. 飼養和衛生標準
- 動物應每天至少餵一次有益健康的營養食品
-所有動物的食物和水都應易於動物方便飲用
-應為動物提供充足的飲用水
-所有排泄物和其他廢物應每日不少於一次
-籠子,房屋設施和室外區域應保持衛生狀態,並且提供乾淨的床上用品;
-應保持控制和銷毀有害生物和老鼠的計劃;
動物不得放在同一圍欄中,除非它們屬於相同或相容的動物;
生病或在治療中的動物必須與其他動物分開飼養
-根據良好的飼養方式,以確保這些寄宿寵物不會處於過度擁擠的狀態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Q1. 如何申請執照?
1 通過以下渠道獲取申請表,必須符合標準準則和條件:
A. 下载网站这里(https://ahipo.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5399&s=104294);或
B. 新營辦公室:台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一段501號|電話:06-6323039|傳真:06-6329359
忠義辦公室:台南市忠義路一段87號|電話︰06-2130958|傳真︰06-2134140
2. 通過以下渠道將填好的申請表格提交給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A. 傳真到 06-6329359 ; 或
B. 郵件去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或
C. 親自將表格交到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Q2. 特定寵物寄養業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應備文件:
1. 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並請檢附公司(商業)名稱及所營事
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 符合特定寵物繁殖場所、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具備之設施說明書、符合特定寵物
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專任人員資格、負責人、專任人員及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證明文件、檢核表
3. 載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4. 營業場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建築物非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
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5. 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6. 因停業、歇業或有其它事由無法繼續飼養時,將特定寵物妥善處置之規劃書
7. 委託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定登記機構辦法登記之契約,或受委託為登記機構之
證明文件(未申請繁殖或買賣項目者,免附)
8. 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Q3. 在哪裡可以獲取更多資料?
新營辦公室:台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一段501號|電話:06-6323039|傳真:06-6329359
忠義辦公室:台南市忠義路一段87號|電話︰06-2130958|傳真︰06-2134140
流浪犬管制及犬貓急難救援專線:06-2965945 動物疫情通報專線:06-6323039
動物之家善化站|台南市善化區昌隆里東勢寮1-19號|電話:06-5832399|傳真:06-5832367
動物之家灣裡站|台南市南區省躬里14鄰萬年路580巷92號|電話:06-2964439|傳真:06-2964670
網站: https://ahipo.tainan.gov.tw/Default.aspx
Q4. 想查詢是否是合法寵物業者能到一下網頁查詢業者名字
https://ahipo.tainan.gov.tw/cp.aspx?n=5361
Q5. 什麼是標準守則
您應遵守的標準守則摘錄:
狗狗寄宿區和貓咪寄宿區
1. 用於限制動物的任何筆,籠,隔間,箱或結構應:
-保持良好的維修
-保持乾燥清潔
-讓動物能方便飲用食物和水
-讓動物有足夠的地方能自由活動,坐下和躺著
2. 任何房間,建築物,房屋或其他場所需要:
-保持良好的維修
-含有足夠的飲用水和適當的排水系統,以排出多餘的水
-有足夠的空間存放新鮮食物和用品
-房間必須通風
-有充足的陽光
3. 戶外區域應提供
-足夠的遮蔭,以保護動物免受陽光直射
-足夠的住所,以保護動物免受不愉快的天氣
4. 飼養和衛生標準
- 動物應每天至少餵一次有益健康的營養食品
-所有動物的食物和水都應易於動物方便飲用
-應為動物提供充足的飲用水
-所有排泄物和其他廢物應每日不少於一次
籠子,房屋設施和室外區域應保持衛生狀態,並且提供乾淨的床上用品;
-應保持控制和銷毀有害生物和老鼠的計劃;
-動物不得放在同一圍欄中,除非它們屬於相同或相容的動物;
-生病或在治療中的動物必須與其他動物分開飼養
-根據良好的飼養方式,以確保這些寄宿寵物不會處於過度擁擠的狀態
*寄宿許可證只能用於寄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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